㈦按会员章程规定认缴入会费;
㈧会员章程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期限不得低于二年。会员要求退会的,可按会员章程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 担保对象原则上为市担保中心会员,特殊对象由市担保中心视情确定。
第十八条 申请担保的企业和自然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的能力;
㈡企业必须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㈢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㈣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㈤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㈥在协作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㈦市担保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担保种类包括:
㈠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㈡项目贷款担保;
㈢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贷款担保;
㈣个人创业、消费贷款担保;
㈤票据业务担保、履约保函、债务担保。
第二十条 协作银行按照协议比例审查、配备贷款额度。
第二十一条 担保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具体方式由市担保中心与协作银行、被担保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担保范围包括全额担保和部分担保。
第二十三条 市担保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㈠担保申请:被担保人向协作银行申请贷款,协作银行要求担保的,经银行签署意见后,向市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同时出具其他必要文件;
㈡担保审核:市担保中心受理被担保人担保申请后,在对其进行资信评估的基础上,对担保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