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担保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少数确需的专业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十三条 市担保中心在监管会领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㈠决定市担保中心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㈡组织实施监管会的决议;
㈢负责担保业务的经营管理;
㈣制定市担保中心章程、市担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并报监管会批准实施;
㈤对申请担保的企业和自然人进行资格审查;
㈥受理担保申请,并按规定审批担保;
㈦向国家和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㈧负责保后跟踪检查以及担保债务的代偿与追偿;
㈨制定并执行内部的规章制度;
㈩定期向监管会报告担保业务运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四条 市担保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作为市担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㈠全面负责市担保中心的日常行政和业务经营活动;
㈡向监管会提出市担保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盈亏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㈢提请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㈣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市监管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㈤聘请有资格、有经验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法律和财务顾问;
㈥监管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承认并遵守担保中心会员章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济组织可以申请成为市担保中心会员。其入会条件:
㈠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的能力;
㈡企业必须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㈢企业有好的领导班子、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较好的经济效益;
㈣企业依法经营、连续二年以上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有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㈤企业在协作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㈥企业具有履行合同、协议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