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担保资金
第八条 担保资金以政府启动、社会为主、多元投资、滚动发展的办法筹措,其资金来源渠道包括:
㈠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
㈡市政府划拨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
㈢社会募集的资金;
㈣会费(风险保证金)或认股;
㈤国内外捐赠;
㈥其他来源。
第九条 市财政拨付及其他方式形成的担保资金只限于存入协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投资和贷款,但可以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库券、国债、信托产品。
非货币形态的担保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对担保资金、负债、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担保资金所得收益包括担保费收入和各项存款利息收入,可以用于以下方面:
㈠业务费用;
㈡管理费用;
㈢提取准备金;
㈣购买国库券、国债和本市信托产品;
㈤委托贷款;
㈥其他。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负责对市担保中心的监督管理。监管会由市国资委牵头,市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和协作银行以及相关资助单位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6名,成员若干名,监管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监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审议批准市担保中心章程、市担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
㈡审议批准市担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㈢聘任或解聘市担保中心主任,根据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㈣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㈤审议批准市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㈥对市担保中心坏账核销和增加或减少资金规模作出决议;
㈦办理市担保中心资产转让的审批和财产权转让手续;
㈧对中心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