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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担保资金

  第八条 担保资金以政府启动、社会为主、多元投资、滚动发展的办法筹措,其资金来源渠道包括:

  ㈠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

  ㈡市政府划拨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

  ㈢社会募集的资金;

  ㈣会费(风险保证金)或认股;

  ㈤国内外捐赠;

  ㈥其他来源。

  第九条 市财政拨付及其他方式形成的担保资金只限于存入协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投资和贷款,但可以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库券、国债、信托产品。

  非货币形态的担保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对担保资金、负债、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担保资金所得收益包括担保费收入和各项存款利息收入,可以用于以下方面:

  ㈠业务费用;

  ㈡管理费用;

  ㈢提取准备金;

  ㈣购买国库券、国债和本市信托产品;

  ㈤委托贷款;

  ㈥其他。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负责对市担保中心的监督管理。监管会由市国资委牵头,市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和协作银行以及相关资助单位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6名,成员若干名,监管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监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审议批准市担保中心章程、市担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

  ㈡审议批准市担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㈢聘任或解聘市担保中心主任,根据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㈣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㈤审议批准市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㈥对市担保中心坏账核销和增加或减少资金规模作出决议;

  ㈦办理市担保中心资产转让的审批和财产权转让手续;

  ㈧对中心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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