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6〕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

  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发展,解决企业和自然人融资担保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约定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负责本市中小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信用担保工作。

  第四条 市担保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以其全部的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市担保中心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第五条 市担保中心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基本准则,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担保业务。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股、控股市担保中心。

  第六条 市担保中心实行会员制。

  第七条 市担保中心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选择有积极性和资信好的商业银行作为开办企业和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信用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

  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应签订协作合同,明确担保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协作合同应报市国资委和同级人民银行、银监局备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