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企业规模奖
第八条 企业规模奖是对全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销售收入突破新台阶的企业设置的奖项。
第九条 授予年度企业规模奖的企业,要求当年其销售收入必须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等台阶。
第十条 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等台阶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㈠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奖励1万元;
㈡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的,奖励3万元;
㈢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奖励5万元;
㈣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奖励10万元;
㈤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的,奖励20万元;
㈥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的,奖励30万元;
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40亿元的,奖励40万元;
㈧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的,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以上的企业,授予企业发展特别奖,其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另行研究确定。
第四章 企业贡献奖
第十二条 企业贡献奖是对全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上交税金总额突破新台阶的企业设置的奖项。
第十三条 授予年度企业贡献奖的企业,要求当年其上交税金总额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等台阶。
第十四条 对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等台阶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㈠上交税金首次突破100万元的,奖励1万元;
㈡上交税金首次突破300万元的,奖励3万元;
㈢上交税金首次突破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㈣上交税金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