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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国土资源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国土资源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余府发〔2006〕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国土资源监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新余市国土资源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土资源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江西省土地监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监察,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遵守和执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监察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国土资源监察工作。

  第五条 行政监察、建设、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土资源监察工作。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重大案件上报备案、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科学、高效地开展国土资源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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