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对城市绿线管理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㈠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㈡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㈢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㈣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㈤市区干道不低于20%,其他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前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应达到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同时加强对配套绿化工程规划的审查。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并严格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标准要求进行配套绿化建设,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