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余府发〔2006〕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八日
新余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农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江西省消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消防安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村民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和责任,成年村民有参加扑救初起火灾的义务。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发动广大群众,开展防火工作,其职责包括:
㈠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研究本地区的消防工作和火灾情况,制定每个时期的工作计划,督促火险隐患的整改;
㈡在冬、春和农业收获季节,要组织力量,发动群众,进行防火安全大检查;
㈢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㈣组织各种形式的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培训消防骨干,总结、交流消防工作经验;
㈤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消防专项规划,组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一名副乡(镇)长分管消防工作,并确定一名专(兼)职防火人员,负责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普及安全消防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