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保障。承担救助任务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应根据事件情况携带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等。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和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他执法工具是渔业水上救助的主要力量。
(2)渔业船舶。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本辖区的渔业船舶专门登记造册,作为水上救助的重要力量。
(3)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为承担应急救助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船员购买必要险种的保险。
6.2.3 经费保障。实施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专项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最大可能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向渔民宣传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
6.3.2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应急值班人员培训,并定期组织辖区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演练。
6.4 监督检查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预案启动后的执行情况,由省人民政府或农业部负责监督检查。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一般突发事件(Ⅳ级)预案启动后,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或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预案的执行情况、救助力量的到位情况、现场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原因严重危及渔业船舶船员和滩涂渔业生产人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和滩涂渔业生产人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7.1.2 渔业救助力量:指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和其他海上救援机构的救援船只和飞行器。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 本预案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报省政府和农业部备案,抄送有关部门。
7.2.2 相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省海洋与渔业局。
7.2.3 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应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