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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安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 接收评审项目,了解、熟悉项目情况,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二)制定评审计划,明确评审人员;
  (三) 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 对项目内容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项目造价;
  (五) 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 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 根据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九)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如不能按时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十)评审结论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分析等内容。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应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以及建设单位办理结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坚持评审原则,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
  (三)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五)财政评审机构、评审人员在对招投标工程项目进行评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0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向评审机构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问题,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匿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及时通知评审机构参加与项目评审相关的工程现场协调会,材料、设备招标会,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等工作事项;
  (四)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否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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