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准备鉴定的必要文件(每项项目7份),在规定时间集中送达指定地点。
  (2)聘请鉴定专家或指定鉴定专家进行审阅、鉴定。
  (3)项目人对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研究、成果情况,向专家进行介绍并进行必要的答辩。
  (4)会议鉴定。会议评判、鉴定由专家组共同确定,并由组长及鉴定专家共同签署意见。如在鉴定中发现不良信誉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新课题。
  4、科研项目不予结题的几项具体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凡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参加成果鉴定和验收。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显政治问题。
  (2)有剽窃和弄虚作假行为者。
  (3)成果与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4)成果质量低劣,达不到项目要求的成果数量和质量。
  (5)没有在规定时间完成的课题。
  5、结题验收
  在专家鉴定基础上,经省教育厅高教处确认,颁发“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结题证书”,并通报全省各高等院校。
  通过结题验收的成套材料1式3份,送各校档案室备查。

第四章 优秀科研项目的奖励

  第十五条 为鼓励推出高水平的教育科研成果,实行优秀科研项目奖励制度。优秀科研项目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高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
  1、高校取得的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2、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3、科研项目负责人要按照批准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认真编制经费使用预算,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科研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4、学校要严格规范科研经费的转拔行为,加强科研经费的转拔管理。所有转拔的科研经费,先由科研部门审核签章,后报财务部门审批。申请转拔科研经费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财务部门提交科研项目批复文件、项目任务书等相关的资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