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目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要求延期者。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结题申请的条件
1、凡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字样(含题目、批准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2、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和《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3、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4、研究成果应达到一定数量、质量。
(1)以论文成果形式结题的,属于人文社会科学类必须提供不少于3篇、其他类必须提供不少于2篇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每篇论文一般要有4000字;
(2)单纯以研究报告为成果形式的科研项目,必须提供厅级以上单位、部门采纳或鉴定的实际效果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或公开发表证明;
(3)以多媒体课件(教材)结题的科研项目,须提供3件以上(包括3件)由省教育厅高教处组织评审的获奖作品;
(4)以学科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科研项目,其调研或实践报告须获得省教育厅相关的教育教学成果奖;
(5)以著作成果形式结题的,必须是公开出版的作品;
(6)以教材为成果形式的,应提供受聘参与编写的证书和应用证明。
第十四条 项目的结题验收
1、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由省教育厅高教处和受委托的海南省高等学校科研管理研究会组织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申请成果鉴定及结题验收必备的文件包括:
(1) 项目《申请评审书》、批准项目文件复印件、《中期检查报告书》、《任务书》、《终结报告书》、《变更申请表》、重点项目的活页论证各8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项目成果主件和必要的附件8套(包括奖励证书,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用、推广、应用介绍等)。
(3)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报告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保证科研经费使用方面的合理性和效率)。
(4)科研项目结题必要的其它材料。
2、项目鉴定采用学科组专家鉴定和会议鉴定两种方式交替进行。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7人,并设一名组长。专家由省教育厅高教处聘请。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
3、项目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