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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销售限价:项目单独核算,确定最高限价,税前利润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0%(政策性减免、返还和奖励除外)。

  四、确认程序

  (一)由开发业主在项目立项阶段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初步审核,同意后报市园区办审核。市园区办向审核合格的业主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

  (二)标准厂房项目主体工程完成30%后,由市园区办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建委等有关部门按照认定标准,根据开发业主提供的基础材料,结合现场查勘情况,对项目进行正式审核。正式审核合格后,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

  五、扶持政策

  (一)标准厂房项目属工业园区重点项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手续办理、融资担保服务、项目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标准厂房项目的用地应优先保证,其建设用地主要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也可采用农村建设用地流转集中取得。

  (三)标准厂房建设可采取“统一规划,一次报件,分项建设,分户办证”等方式,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及手续。

  (四)允许标准厂房在地面工程实施前,并在销售限价范围内提前预售,市国土房管部门要给予支持。

  (五)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人防费缓缴,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后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人防费全额免收。

  (六)标准厂房项目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后,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全额直接返还开发业主。

  (七)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在办理产权登记和交易出售时,免征开发业主(卖方)和入驻企业(买方)应缴纳的转移登记费、转让手续费、土地契税和交易契税。

  (八)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第一次交易出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月全额返还;出租标准厂房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所获取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年全额返还。

  (九)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使用土地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全额返还开发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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