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7〕3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34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补充意见》(渝办发〔2006〕162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集聚,根据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标准厂房含义
本文所指标准厂房是指在经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由符合要求的开发业主统一规划建设,用于出租或出售,达到建筑规模要求的通用工业厂房。标准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和节能省地的特征。
二、项目立项
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属《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项目,按“节能省地型建筑开发项目”类别或“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类别立项。
三、认定标准
标准厂房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开发业主:原则上应为工业园区投资设立的建设开发公司和具有房地产开发四级以上资质的各类开发企业。
(二)建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万平方米,楼层不少于两层。
(三)容积率:“一圈”内主城区不低于1.2,其他区县不低于1.0;“两翼”区县(自治县)不低于0.8;总体不超过3.0。
(四)控制指标:绿化率不超过30%;建筑密度不低于45%;生活配套设施不超过7%。
(五)用途:用于出租或出售给工业企业,自用面积少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