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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林业园艺局关于印发漯河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五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内容:
  (一)资质等级是否与承担项目相符;
  (二)主要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三)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设计标准、规范、规程,满足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四)设计单位应明确园林绿化工程使用材料的规格、品种、形态等质量标准,但不应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五)园林绿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设计单位应派驻地设计人员。
  第四十六条 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内容:
  (一)所承担的任务与资质相符,有完整齐全的施工手续及合同;
  (二)施工管理机构人员配套齐全,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落实;
  (三)严格按设计施工图组织施工,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各种施工材料,不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改变设计;
  (四)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上报和认真处理;
  (五)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内容:
  (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二)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与承担任务相符;
  (三)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园林绿化材料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不得为其监理的工程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园林工程材料的生产、供应单位。
  (四)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制订监理规划,并抄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五)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重点监理。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绿化材料及建筑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质量初验。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关责任方拒不接受,监理单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六)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监测,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如实上报并处理;
  (七)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持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和监理相关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填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缴纳质量监督费,监督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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