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三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章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是指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文本规定的综合指标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质量监督。
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上的,按照规定由省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内容:
(一)通过招投标选择资质等级与工程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
(二)工程报建手续齐全;
(三)按规定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
(五)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六)无明示或暗示监理、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物购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绿化工程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七)一个单位工程应由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工程;
(八)未委托监理的工程,应做好工程质量的各项管理工作,并承担工程的监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