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绿化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应当具有4名(含4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且至少包括2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条 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并办理进场交易登记;
(二)编制招标文件,提出资格预审;
(三)发布招标(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
(五)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招标答疑和踏勘现场;
(七)接受投标人投标;
(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定标、公示;
(十)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合同(包括设计、监理、施工等)。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