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督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
(四)监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监督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六)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
(七)监督合同签订和履行;
(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市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市园林绿化工程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强制性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的有关园林绿化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合同文本等,对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参建各方主体行为以及园林绿化工程实物质量实施监督与检测;
(二)参与重大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三)查处园林绿化工程中出现的质量违章行为;
(四)参与园林绿化工程的评优与申报工作;
(五)完成其它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
一、招标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达到下列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苗木等货物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机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园林绿化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了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八条 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