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参与矿业活动监督的积极性。新闻单位要加强对非法矿业活动以及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的跟踪曝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举报一经查实,要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的案件,要从快组织调查核实,认真查处。
三、强化措施,确保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㈠严格火工产品和生产用电管理
公安部门、供电单位为矿山企业审批火工产品和生产用电,必须审查矿山企业和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破物品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凡未取得合法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采矿、勘查、选冶企业,公安部门一律不得供应火工产品,供电单位一律不得提供生产用电,其他单位不得转供火工产品、生产用电。凡是向非法采矿、勘查、选冶企业转供火工产品和生产用电的单位,公安部门、供电单位一律停止审批火工产品和生产用电,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凡是被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停止审批供应火工产品,并对已经供应的火工产品进行收缴或就地封存;供电单位停供生产用电。如企业确需火工产品整改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安监部门根据事故隐患整改工作量和整改进度签署意见,由公安部门限量审批火工产品;因安全原因矿山企业必须进行通风、排水等工作的,由安监部门签署意见,供电单位限供生产用电。
㈡严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关
国土资源、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把准入关口,从严控制新上矿产资源开采、勘查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招商引资等名义非法从事矿业活动。
㈢综合整治小矿小厂
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手段为主,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并用,进行综合整治。对布局不合理、一矿多开、资源回收利用率低、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环保设施不达标、矿山管理水平低下、缺乏发展后劲的小矿山、小选矿厂,实施关停并转、重组改造。对大矿周边的小矿,引导大矿运用市场手段兼并小矿,扩大生产规模。对不符合开采条件的小矿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不符合环保、安全等条件的精选加工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四、严肃纪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