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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矿业秩序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明确职责,着力构建规范和监管体系

  ㈠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查处非法勘查、以采代探、无证开采、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和不按批准的勘查、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以及为非法矿业活动提供或转供土地等非法行为,负责监督执行全市矿产资源利用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小矿整合、兼并、重组工作,负责对矿山用地的管理。

  2、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进行盗采、偷采的行为,打击非法转供、非法使用火工产品的行为,查处涉嫌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等违法行为。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矿山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及选矿厂,配合国土等部门打击非法矿业活动。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设立的矿山企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

  5、环保部门负责对违法排污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负责矿业活动环保审批。

  6、水利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矿业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负责矿业活动《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及预防监督等工作。

  7、林业部门负责征(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审批,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破坏森林植被等行为。

  8、监察部门负责对参股矿山企业、参与非法矿山活动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等的调查处理,监督落实对有关责任人的处分。

  9、供电单位不得为非法矿业活动提供生产用电,配合有关政府部门查处为非法矿业活动转供电等行为。

  ㈡建立沟通协作机制

  国土资源、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或日常监督管理中,要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发现矿山企业有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函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勘查、开采、选冶加工、经营的矿山企业,应当将企业名单及时函告相关部门,其他部门应当及时收回或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书。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中,有某一证照被注销或者吊销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或吊销由本部门颁发的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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