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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矿业秩序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矿业秩序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余府发〔2006〕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秩序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八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秩序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工作责任,打击非法矿业活动,进一步规范矿业秩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解决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责任,规范秩序,进一步强化矿山安全管理

  ㈠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领导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矿业整顿规范和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和完成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的各项任务。严格执行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加快资源整合,推进矿山布局和矿业结构调整。要抓好矿山安全管理,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计划且不定期对辖区内的矿业活动进行全面排查。对非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冶加工、经营等活动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已关闭取缔的矿业企业死灰复燃的,要组织力量彻底拆除设施设备、厂房工棚和供电线路,炸封窿口。

  ㈡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辖区范围内的矿业活动和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制止非法矿业活动,确保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要建立定期巡查、定点定人监控制度。对巡查发现的非法矿业活动,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对容易引发群体性非法采矿和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矿区,要进行严密监控。

  ㈢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矿山企业要对本矿区矿业秩序的维护和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起主体责任。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搞好特殊工种人员专业培训和从业人员全员培训,为本矿山从业人员办理好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和足额提取安措费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对企业自身无法解决的重大矿业秩序和安全问题,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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