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6〕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新余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市场秩序,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的意愿提供客运服务的小型客车。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是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出租汽车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新余市交通局(以下称市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新余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监督和管理。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的税收管理,涉及对出租汽车客运税收管理事项的规定,由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本市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本市的出租汽车客运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出租汽车的发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新增车辆的调控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出租汽车行业推行公司化管理,合法经营、文明服务、公平竞争。
出租汽车企业及出租汽车客运收费标准,应当由市物价部门统一制订,做到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