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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十四)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商贸、安监、建设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内容。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十五)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和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自防自救方法。

  五、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十六)加强对消防工作的检查考核。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会)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要积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专题报告。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对各县(区)的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考核,考核结果要予以通报。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各地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十七)严格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十八)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对不依法履行消防法律法规义务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因过失导致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擅自关闭建筑消防设施或者不履行维护保养职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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