㈥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从提高社会整体防控能力出发,按照“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多策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力量体系。积极探索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建设,充实公安现役消防部队灭火执勤和消防监督非执法岗位,弥补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积极推进消防保安员制度,在大型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级商住楼、写字楼等场所派驻消防保安员。无公安现役消防力量的重点镇逐步建立配备消防车的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建立配备消防车、三轮摩托消防车或机动泵的专兼职消防队。积极探索在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巩固、扶持现有企业专职消防队发展。
㈦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骨干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应急演练,真正发挥其抢险处突生力军的作用。公安消防部队要积极参加以抢险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㈧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要将做好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要充分发挥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各类生产协作组织的作用,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村民自防自救。要结合村镇规划、扶贫开发和村容村貌整治、人畜饮水工程和能源建设等,建设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大力传播防火、灭火、逃生基本知识,加强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倡导良好生产生活习惯。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余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三、进一步加强火灾隐患整治,提升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水平
㈨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缺少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公安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