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实行按季(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方式申报纳税。纳税人于季(月)后十五日内向办税服务厅报送《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累计计算应缴纳的税额。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改进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函〔2005〕383号)确定的办法完成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年度终了后4月15日前报送《核定征收所得税年度申报表》,4月30日前结清年度应纳税款。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评估与日常管理结合起来,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控管力度。评估中如发现纳税人不符合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条件的,县(区)国税机关应及时变更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立登记台账(见附表4)。
第十九条 市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征收方式中的不科学、不合理情形。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核定征收的类型是否正确、核定征收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经过调查和集体审批。
第二十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定征收期间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如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如数追缴其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并按核定征收方式恢复征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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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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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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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型 │ │ 所属行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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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 账 号 │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
│ 上年收入总额 │ │ 上年成本费用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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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年所得税额 │ │ 上年征收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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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次 │ 项 目 │ 纳税人自报情况 │税源管理部门审核│
│ │ │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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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账簿设置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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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收入核算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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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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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账簿、凭证保存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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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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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纳税人意见 │ 税源管理科(分局)审核意见 │
│ │ │
│ 签 章 │ 签 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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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局审批意见 │
│ │
│签 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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