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加强对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的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税收管理
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的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用废企业)与其关联回收经营单位在一个县(区)内管辖的,关联回收经营单位需统一由用废企业所在地的税源管理部门管理。
1、用废企业应如实填写《用废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2),办理利用废旧物资基本情况登记:提供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废旧物资再生设备的资料;利用废旧物资品名;每吨产品所需耗用废旧物资(即投入产出率);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的产品年产量和年销售额等数据。
2、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用废企业正常合理损耗的管理,结合企业生产规模和工艺流程,测定企业正常损失处理限额,对超限额部分按非正常损失处理;测定企业投入产出率(回收率) 。
3、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将用废企业纳入纳税评估范围,按月对其评估分析。评估人员应根据登记管理、发票使用、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税源监控等环节收集的信息和征管软件系统采集的数据,运用下列相关分析指标对用废企业的经营业务进行分析:
⑴税负率。通过对用废企业历史同期、同行业、同产品平均税负率的比较,分析用废企业有无虚购废旧物资骗抵进项税额的情况。
⑵投入产出率(回收率)。通过对用废企业耗用废旧物资与产成品投入产出率的分析比较,分析投入产出率发生变动的原因,以及有无虚购废旧物资骗抵进项税额的情况。
⑶燃料动力耗用率。通过对用废企业燃料动力耗用情况的分析比较,分析燃料动力的耗用是否与产出或销售额配比,并结合废旧物资的物耗比情况,从推算的总产量中倒算废旧物资的耗用量,进而分析废旧物资的合理购进量。
经过分析以后,按月按程序对重点监控对象进行评估,评估认为有偷税、骗取抵扣税款嫌疑的,将评估报告呈送县(区)国税局、直属局领导签批,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评估的重点:
①生产加工企业与经营单位具有紧密型关联关系的;
②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要素(供、产、销、工资、管理费用、水电消耗、资金运动等)严重缺乏配比关系的;
③生产加工企业税负低于5%的或税负明显偏高的;
④生产加工企业是出口供货企业的。
评估时可采取案头审计或实地核查等形式,同时保证每季度对每户用废企业下户核查一次。依据其每季取得的废旧物资抵扣发票进行核查,汇总其购进数量、金额,依据测定的投入产出率等指标,与本季生产消耗数量、金额进行对比分析。核查后同时填写《用废企业季度税收核查表》(附表3)。
4、用废企业取得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需抵扣税款的,实行票到入库、付款抵扣制度(付款额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付款凭证复印件,同时其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上的开具单位名称、金额,必须与银行结算凭证相符。用废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记账凭证后应附入库单、过磅单、付款单、运费单(承担运输的)等资料。
三、加强对纳入国税征管的回收经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严格按章计征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各回收经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的审核力度,及时组织对其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对于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的,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
附表1: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季度税收核查表
企业名称:
纳税登记号: 所属季度: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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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 旧 物 资 收 购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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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收购数│收购金│ 平均价 │统一收购│统一收购发│取得发│取得发│收购资金支│入库、出│
│ 称 │ 量 │ 额 │ │发票开具│票开具金额│票份数│票金额│ 付情况 │库手续情│
│ │ │ │ │ 份数 │ │ │ │ │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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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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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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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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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 旧 物 资 销 售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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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销售给关联生产企业情况 │ │ │
│ │ │ │ │ ├───┬─────┬───┤ │ │
│ │ │ │ │ │销售数│ 销售金额 │平均价│ │ │
│ │ │ │ │ │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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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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