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根据税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免税资格认定登记管理
㈠县(区)国税局、直属局在对企业报送的免税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要深入企业现场认真进行实地核查。检查其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是否相符;主要检查租赁、产权证明等房屋、场所情况是否真实;尤其是各分支机构是否确实无误,仓库、堆放储存场所是否真实可信;法人代表及办税人员身份证明是否真实。经过实地核查、初审、与经营单位法人、财务人员约谈宣讲税收政策及管理要求等项程序后,切实把好免税资格认定关。
㈡对新申请认定免税资格的专门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审批认定前发生的废旧物资经营业务不享受免税待遇,须按章纳税。
㈢享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免税的单位是指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专门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及销售业务的个体经营者、个体收购点(以下简称个体经营者) 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由主管国税机关对其进行税收管理。
二、加强废旧物资行业增值税日常管理
㈠加强对经国税机关登记管理的享有免税资格的专门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及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税收管理。
1、加强对各回收经营单位废旧物资购销业务管理
⑴回收经营单位收购企业的生产下脚废料(即生产企业经加工货物后剩余的废料、下脚料等),需提供正式发票结算。
⑵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和非企业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规定由回收经营单位自行开具统一收购发票入账。
⑶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和非企业性单位以外其他经营者的所有废旧物资,都必须由供货方提供正式发票结算。供货方每户/每次(日)供货金额超过200元的,须开具发票与回收经营单位结算,收购方不得自行开具统一收购发票入账。
⑷回收经营单位支付收购货款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时,购货方支付购货款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⑸凡废旧物资供货方应提供正式发票而不能提供的,可由回收经营单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入账,并按4%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统一收购发票和外购废旧物资取得的发票记账凭证后应附过磅单、验收单、入库单、付款单、运费单(承担运输的);销售发票记账凭证后应附过磅单、出库单、收款单、运费单(承担运输的)等资料,实行直运销售方式的必须提供购销合同或直运证明。
2、加强对各回收经营单位税收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将回收经营单位纳入纳税评估范围,按月对其评估分析。评估人员应根据登记管理、发票使用、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税源监控等环节收集的信息和征管软件系统采集的数据,运用下列相关分析指标对回收经营单位的经营业务进行分析:
⑴销售额变动率。通过对比各月销售额,分析其有无虚开销售发票的情况。
⑵收购额变动率。通过对比各月收购发票领用量及收购金额变动情况,分析其有无虚开收购发票的情况。
⑶收购资金变动率。通过分析经营单位银行资金的变动情况,评估经营单位收购、销售废旧物资的真实情况。
⑷收购价格变动率。通过比较经营单位收购、销售废旧物资的同行业价格水平,分析其有无虚抬价格情况。
经过分析以后,对重点监控对象进行评估。评估认为具有偷税、逃税嫌疑的,按评估程序进行核查后仍不能排除嫌疑的,将评估报告呈送县(区)国税局、直属局领导签批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列为重点评估对象:
①经营单位与生产企业具有紧密型关联关系的;
②经营单位的销售毛利率(进销差价÷购进价格×100%)超过10%的,或毛利率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
③经营单位向生产企业价外收取手续费、管理费或返利款的。
评估时可采取案头审计或实地核查等形式,同时保证每季度对每户回收经营单位下户实地核查一次。实地核查其发票开具、货物交易、资金流动情况,主要是依据其每季自行开具的统一收购发票、取得的发票和开具的统一销售发票进行核查,汇总其每季收购数量、单价、金额,与本季销售数量、单价、金额进行对比分析;核查后同时填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季度税收核查表》(附表1)。
对于核查中发现回收经营单位存在违章情形的,第一次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第二次取消该单位的免税资格。
3、严格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年检制度。每年四月底前对经营单位进行年检,年检的内容主要是资格认定资料是否真实,是否有虚开发票行为、纳税评估是否多次查出有偷逃骗税行为,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年检发现认定资料虚假、有虚开发票及偷逃骗税行为者,应取消其免税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