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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税局关于《新余市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税局关于《新余市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余府发〔200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税源控管,防止税收流失,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将市国税局提请的《新余市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新余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管理,规范我市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行为,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所有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款征收管理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本市区域内县(区)国家税务局及所属税务分局。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条件包括:

  ㈠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㈡具有国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㈢具有专业机构核发的组织机关代码;

  ㈣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㈤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㈥会计核算健全。

  第五条 商贸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认定基本条件,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㈠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即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商贸批发企业;

  ㈡新办商贸零售企业,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设施和货物实物的;

  ㈢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未达到大中型商贸企业标准的商贸批发企业,下同)自办理税务登记起,一年内实现累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评估无误后,方可提出申请。

  前款第㈢项规定之外的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等条件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也可提出申请。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报送以下资料:

  ㈠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登记成立日期、实际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场所、预计年销售额、实现增值税、实现利润,账簿设置情况、会计核算制度等);

  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㈢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㈣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㈤公司章程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㈥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㈦会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㈧纳税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㈨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十)上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新办商贸企业除外);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商贸企业,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纳税人申请资料,初步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对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并将纳税人资料移交主管税务机关。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次完成案头审核、商贸企业的认定约谈以及对纳税人的实地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经县(区)国税机关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新开业的小型商贸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经县(区)国税机关研究审批,可暂定为一般纳税人,纳入辅导期管理。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辅导期满后纳税人向县(区)国税机关提出正式申请,经县(区)国税机关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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