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5、已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协议》批准之后,因婚嫁等新迁入户人员。
三、缴费、待遇及财政补贴
符合条件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止 2005年12月31日按照参加养老保险时的实际年龄划分为二类人员。
第一类人员:男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
第二类人员: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
(一)第一类人员缴费及养老金待遇
第一类人员按15年缴费年限一次性缴清个人应缴费用和村(居)集体补贴后,可按月领取300元养老金。缴费总额为23828元,其中,个人和村(居)集体承担50%为11914元,市政府补贴50%为11914元。
(二)第二类人员缴费及养老金计算
第二类人员以2004年自治区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14709元×60%),按18%比例缴纳保险费用,一次性缴纳15年、10年、5年费用。
1、男年满50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不满55周岁人员一次性缴清15年应缴纳费用后,为其连续计算15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总额为23828元,其中个人和村(居)集体承担50%为11914元,市政府补贴50%为11914元。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男年满40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不满40周岁人员一次性缴清10年应缴纳费用后,为其连续计算10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总额为15885元,其中个人和村(居)集体承担50%为7943元,市政府补贴50%为7943元。
3、男年满18不满40周岁,女年满18不满30周岁已征地参保人员一次性缴清5年应缴纳费用后,为其连续计算5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总额为7943元,其中个人和村(居)集体承担50%为3972元,市政府补贴50%为3972元。
参保人员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可为参保人员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没有经济条件为个人提供养老保险补贴的由个人缴纳。
第二类参保人员在没有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本人应继续按年度缴纳费用(财政不予补贴)。缴费标准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从业人员相应缴费标准执行。
第二类参保人员在缴清一次性费用并继续履行缴费15年(含一次性缴费年限)以上,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性养老金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上一年度自治区月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年限×1%;个人帐户养老金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帐户储存额÷12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