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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许政[2007]64号)


魏都区、许昌县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

1.环境功能区划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1.1 目的

  环境功能区划是环境规划的基础,也是城市环境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

  (1)实现城市环境分区分类管理;

  (2)便于环境目标管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

  (3)为城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提供科学依据;

  (4)为城市工业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指导意见。

  1.2 依据

  1.2.1 环境功能区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6)《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

  (7)《许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2.2 环境功能区划主要引用的标准环境标准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实现环境目标服务,因此所有标准都存在被修订的可能,使用本环境功能区划(文本)的各方都应自觉执行下列标准的最新版。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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