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技术文件(技术研制报告或技术工作总结报告等文件,产品原料是进口的需提供原料进口证明材料,电气产品需提供“CCC认证”证书复印件),附主要生产、检测设备清单;
  (四)产品的使用说明(包括设计规范、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和检查验收标准);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相应的文字资料;
  (六)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七)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保证体系、从原材料到成品出厂的质量控制措施等);
  (八)产品、科技成果的省、部级鉴定证书(国外、境外产品需提供国内有关单位的技术、质量评估认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鲜章);
  (九)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十)近一年内的产品抽样型式检测报告,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相关产品需提供饮水卫生、有害物质(气体)及放射性核素限量等需提供有相关资质单位抽检的检测报告和相应的许可证批件,对其他性能有要求的新技术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十一)用户反馈意见2-4份。
  第十八条 新技术评定程序:
  (一)委托单位向评定机构提交新技术评定申请;
  (二)评定机构接受申请,按新技术评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评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评定报告;
  (四)在新技术评定过程中,评定单位对被评新技术提出疑问时,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其进行检测;
  (五)评定机构对审查合格的新技术在重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WWW.CQSZ.GOV.CN)上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评定单位颁发《重庆市市政行业新技术认定证书》;
  (六)评定机构将评定、鉴定结果及证书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后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推广目录》中公告。
  第十九条 《重庆市市政行业新技术认定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持证单位可向发证机构提出延期使用申请,发证机构按照年度复验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应向发证机构申请年度复验,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本年度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二)新技术在本市应用的情况说明;
  (三)用户反馈意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