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重点领域》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行业发展的要求,选择技术成熟可靠,使用范围广,对市政行业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需重点组织技术推广的目录,并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后,定期发布,引导市政行业有重点地开展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
第十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点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要求,组织专家对通过评定机构评定、鉴定的新技术进行评选,选择具有良好推广应用前景的新技术,每年发布一次《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主要发布新技术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 新技术评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技术的性能、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以及在本市的适用性;
(二)考核新技术是否具备使用所需条件,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三)审查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价值;
(四)认定新技术的名称、主要技术内容、适用范围和技术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 委托评定市政行业新技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技术评定的项目应当符合《重点领域》范围要求;
(二)具备产品标准、应用技术规程及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没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国外新技术,需提供相关的国际标准或检测依据;
(三)生产企业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产品质量稳定,有保证其产品质量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文件;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安全、卫生、防火、节能等政策和有关规定;
(五)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六)具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在两年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七)通过鉴定、评定的新技术,应用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
(八)委托资料齐全,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 委托新技术评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报价表;
(二)企业简介(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