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共同承担风险。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市政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与落后技术的限用和禁用工作。
第六条 对获得新技术评定结果证书,且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新技术,各有关单位应在市政行业中积极推广,并优先使用。
第七条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应予奖励。
第八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全市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政策措施和规划,组织实施新技术试点,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公布新技术评定重点领域;
(三)公布通过评定的市政行业新技术项目;
(四)对本市市政行业新技术的评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采取相应措施,协助、配合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新技术试点或示范工程;
(二)积极鼓励使用新技术,支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加强对有关单位的新技术监督管理,对明令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内容,应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或者禁止使用。
第十条 重庆市市政信息中心为本市市政行业新技术的评审认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有关新技术评定的咨询服务工作;
(二)接受新技术评定委托,在规定的工作范围内,负责组织新技术的评定工作;
(三)颁发和管理《市政行业新技术认定证书》;
(四)保守新技术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 市政行业新技术的检测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发布采取《市政行业重点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和《市政行业新技术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两种方式进行公布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