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渝市政委〔2006〕1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委(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市政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市政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市政行业科技水平,根据《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
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将《重庆市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科技处或市市政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科技处:
电 话:67886026 传 真:67886024
市市政信息中心:
电 话: 67886082 传 真:67886084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重庆市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市政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市政行业科技水平,根据《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
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行业,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户外广告、道路照明以及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市容环卫管理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技术,是指适用于市政行业并经过鉴定、评定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本办法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已无法满足市政行业的使用要求,且已有替代的新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限制或者禁止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
第四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应当遵循有利于市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行业科技进步,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