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灾后恢复
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伤亡人员的抚恤和灾后重建等,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总责,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对因火灾受损的电力、通信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设施,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迅速组织抢修,林业部门负责及时抓好火烧迹地的更新造林等工作。
5.3 火灾评估
火灾损失情况,由事发区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调查测量和统计,并及时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5.4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和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处置重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工作总结。
6.综合保障
6.1 物资储备保障
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各自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建立一座国家级标准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基数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以保证扑救重大森林火灾的补给。
6.2 应急资金保障
扑火期间的扑救费用和开支,除由肇事者或肇事者所在单位支付外,从本级财政救灾款项中支付。
6.3 扑救力量保障
6.3.1 区、镇(街、场)、村必须建立扑救队伍,储备扑救物质。扑救队员要配备扑救装备,定期进行保养。扑救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训。
6.3.2 有林村要以青壮年为骨干组织一支30-50人的义务扑救队。
6.3.3 有林镇(街、场)要以民兵预备役为骨干组织一支40-80人的应急扑救队。
6.3.4 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各区要组建一支15-30人的专业扑救队,并按《福建省森林消防队伍建设装备标准》配备装备;同时应当与当地驻军共建一支100-200人的应急扑救突击队。
6.3.5 武警厦门支队200名官兵、市公安消防支队30名官兵作为市扑救森林火灾突击队。
6.3.6 各种扑火队伍要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必要时归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配,做到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4 预案演练培训
为保证本预案的实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有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进行演练。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组织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业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短程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7.附则
7.1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