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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第二梯队为火灾发生地的区专业扑救队、消防大队及邻近镇(街)应急分队,其它区专业扑救队,驻区有关部队。

  第三梯队为请求部队支援。调动部队由市、区政府商请。商请时要向部队通报火场态势及所需兵力,便于部队首长组织实施。扑火队伍到达位置后,应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明确任务,统一指挥。

  4.6 扑火应急保障工作

  4.6.1 事发区应做好下列保障:

  4.6.1.1 灭火机具准备。根据火场人员投入,负责扑火机具的供应(砍刀、镐、铲、斧、油锯、橡胶扫把、风力灭火机、背式水枪、灭火弹、灭火用水等),保障参战人员使用。必要时,各区的灭火机具要服从市防火办的统一调配,其损耗由火灾发生区负责补充。

  4.6.1.2 组织力量对扑火一线人员输送饮用水、食品,保证战斗力。在夜间要向火场人员供应照明用具,对留守监视火场人员要送防寒衣服。

  4.6.1.3 在进入火场的路口树立引导弹,设立调整哨,人员要佩戴明显标志。镇(街、场)、村要组织一定数量熟悉火场地形的干部群众引导扑灭队伍进入指定位置;火灾扑灭后,引导扑救队伍安全撤离火场。

  4.6.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火情发展态势,提供物资机具支援;其它区应服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调配,对事发区提供物资支援。

  4.7 应急结束

  4.7.1 火场清理。明火扑灭后,扑救人员应彻底看来余火,并沿火场边缘清理出一条1米宽的隔离带。

  4.7.2 人员撤离。清理火场后,各参战单位应进行人员清点,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后,方可撤离火场。

  4.7.3 火场留守。所在区、镇(街、场)、村要组织足够的人员留守火场5小时以上,对火场进行监视,防止死灰复燃。火场留守负责人应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4.7.4 应急结束。以上三项工作实施完成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结束I级响应状态。其余响应状态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决定。

  4.8 信息发布

  4.8.1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受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4.8.2 重大森林火灾、扑火动态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均应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审查后,授权专门的新闻单位发布。

5.后期处置

  5.1 火案查处

  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森林公安部门应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调查取证,及时侦破火案,没有设立森林公安的区由行政公安负责。一次性过火面积岛外1000亩以上、岛内20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或有较大影响的森林火灾,所在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上报专题报告。市政法、监察、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应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火灾肇事者和渎职人员依法依纪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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