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镇、区及各有关部门除做好Ⅱ级响应的各项工作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作出响应:
4.1.13 出现持续高森林火险天气,且已发生森林火灾,并迅速蔓延,有可能形成大的森林火灾。
4.1.14 24小时内全市共发生4起以上森林火灾,且部分还未扑灭的。
4.1.15 岛外火场面积超过300亩、岛内超过100亩或岛外4小时、岛内2小时以上仍未扑灭的火灾。
4.1.16 森林火灾延烧时间较长且扑救困难,或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1.17 森林火灾危及重点林区或重要军事、电力、通信等设施,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及居民居住区的。
4.1.18 火场跨越市、区际行政界限的,火场面较大,且有不断蔓延危险,需要省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支援扑救的。
4.1.19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4.1.19.1 指挥长和一名副指挥长坐镇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必要时,指挥长可率有关人员赴火场指挥。
4.1.19.2 调集武警厦门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森林灭火突击队投入灭火救灾工作。
4.1.19.3 请求驻厦部队支援扑救。
4.1.19.4 建立市级扑火现场指挥部,进行规范化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4.1.19.5 当森林火灾发生在市界时,视情况与他市成立现场联合指挥部,实施统一指挥。
4.1.20 市政府办公厅
汇总扑火动态与灾情,向市政府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4.1.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1.21.1 进入紧急工作状态,迅速联系沟通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争和通报火情。
4.1.21.2 分析提出是否宣布实施森林防火戒严的意见。
4.1.21.3 实时掌握重大火场的信息情况,分析研究火情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1.21.4 提出遭受森林火灾危及的林区居民地、重点军事、电力、通信等设施以及森林公园等应急防御建议。
4.1.21.5 向市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防火办报告有关情况。
4.1.21.6 督查、反馈省市领导的指示、决策落实情况。
4.1.22 市气象局
4.1.22.1 根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对火场开展气象现场监测预报,向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资料。
4.1.22.2 分析预报森林火灾发生区域未来24小时和48小时天气和火险等级发展趋势,向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4.1.22.3 必要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1.23 73111部队、厦门警备区、武警厦门市支队和其他驻厦部队
4.1.23.1 组织部队开展扑救森林火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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