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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4.1.1 岛内明火在0.5小时以内未扑灭的,受害面积在5亩以下的森林火警。

  4.1.2 岛外明火在1小时以内未扑灭的,受害面积在15亩以内的森林火警。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急处置:

  4.1.3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农)场

  森林火警发生后,所在地的镇(街、场)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半专业队、村义务队扑救。

  4.1.4 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调集本区森林消防专业队赶赴火场协助镇(街、场)扑救,并通知包片挂点领导到现场督促火灾扑救。

  4.1.5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1.5.1 加强值班,做好火情调度,及时了解火灾扑救情况,视情况抽调扑救力量增援。

  4.1.5.2 督促各区加强野外火源巡查、监管。

  Ⅱ级响应

  4.1.6 24小时内某区发生2起以上森林火灾且仍有部分未扑灭的。

  4.1.7 火场跨越镇(街、场)行政区域的。

  4.1.8 可能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4.1.9 岛外火场面积300亩以下、岛内火场面积100亩以下,或岛外4小时、岛内2小时以下未扑灭的明火。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单位除做好Ⅲ级响应所述各项工作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作出响应:

  4.1.10 镇(街)、区政府

  4.1.10.1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调集有关扑救队伍投入战斗。

  4.1.10.2 建立区火灾扑救现场指挥部。

  4.1.10.3 依火场需要,镇(街、场)、区政府领导必须在以下时间内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指挥。

  4.1.10.3.1 岛外在1小时内、岛内在30分钟内,镇(街、场)主要领导应到达火灾现场。

  4.1.10.3.2 岛外在2小时、岛内在1小时明火仍未扑灭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和主要部门负责人应到达现场指挥部指挥扑救。

  4.1.10.3.3 岛外在3小时、岛内在1.5小时明火仍未扑灭的,区主要领导应到达现场。

  4.1.1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4.1.11.1 一位副指挥长坐镇指挥。

  4.1.11.2 视情况指派专人前往火场协助区指挥扑救。

  4.1.1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1.12.1 实时了解事发地火灾扑救动态,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报告情况。

  4.1.12.2 发出预先号令并调集各区森林消防专业队集中驻地待命。

  4.1.12.3 根据火灾监控图像和发生地上报情况,分析火情发展趋势,研究防范与扑救措施。

  4.1.12.4 向市武警支队、驻厦部队通报火情,做好部队投入火灾扑救的准备。

  I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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