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的通知》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冀中公安局:
日前,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发出了《关于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的通知》(全文附后),并要求从2007年12月1日起全面规范自行车购销环节的管理工作。现就我省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全省范围内自行车生产和购销环节规范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自行车安全管理与防范的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自行车购销环节规范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和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在前一个时期广泛开展打击自行车盗窃犯罪专项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分工合作,各负其责,进一步摸清底数,对本地购销新、旧自行车的旧货市场、商场、商店逐一登记,建立起本地、本地区购销新、旧自行车的旧货市场、商场、商店档案。
二、认真按照《通知》精神,努力把各项具体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重点做好本地区旧货市场,销售新、旧自行车市场的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把旧自行车交易市场的建设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统一布局,督促商家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做好销售、收购新旧自行车登记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要重点做好本地治安管理工作,在继续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专项活动的基础上,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负责接收新、旧自行车销售商户报送的《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旧自行车收购台账》、《旧自行车销售台账》,并建档备查;督导各商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销售、收购登记工作;
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强自行车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加强市场巡查,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各地质监部门要督导本地自行车生产厂家按照规定做好新产自行车的编码申请、刻制、《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的印制和随车发送工作。
三、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落实
各地商务、公安、工商、质监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尽快将《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对自行车生产厂家、销售企业、旧货市场、旧自行车经销商的监督管理,对未落实有关要求的要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