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和开展整治活动的通知

  严格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与规章,加强食堂卫生管理。无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小卖部)必须予以关停;未持有有效健康证、知识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必须离岗;食堂必须坚持每天清洁扫除,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加强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食物留样制度,认真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台帐;加强安全保卫,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发生投毒事件。各学校要明确责任人,切实落实各项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当按照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的规定,及时(发现事件2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流行事件得到控制后,要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要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对中小学的综合评估体系之中,并根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安排一至两次专项检查,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校(包括教学点)对食品卫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每个学校每学期至少接受一次巡查(包括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学校要经常性地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进行自查,以便及早发现问题,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要按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落实食品卫生安全措施不力,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在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依法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中小学校食堂原则上不得实行承包,对实行承包的食堂要实行学校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管理制度,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学校实施监管的内容、方式以及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五、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设施与条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