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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依法履行职责的通知

  二、认真作好安全生产有关事项审查批准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批准、验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撤销原批准。

  三、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对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不得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三)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四)认真履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职责。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认真落实经政府批复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做到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2.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所适用法律条款的规定,规范使用法律文书。

  3.对违法行为采取责令整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督促落实。

  4.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该告知、回避、讨论决定的,一定要予以告知、进行回避、经过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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