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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快担保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1.合理确定担保放大比例。中小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放大倍数,应严格控制在自身注册资本金的10倍以内;为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2.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税前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税前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当年提取的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后有余额的,在年度末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严格担保评估制度。充分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的力量,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程序和协同评估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审查。按照审、保、偿分离的原则,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检查,完善对受保企业的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十二)规范担保收费标准。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实行担保费率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 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十三)启动实施反担保措施。依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受保企业必须采取反担保措施,以合法有效资产作抵押或质押。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质)押。担保机构对发生代偿或到期没有偿还的贷款,要积极协调合作银行进行追偿。
  (十四)规范担保财务制度建设。各类担保机构要严格执行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健全各项财务管理措施,规范担保资金运作。要认真编制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财务会计报告,按季、按年向自治区金融管理担保监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对于政府出资或参股的担保机构,需按季、年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遇有重大事项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告。
  (十五)积极推进银企互利合作。要逐步建立起金融企业与担保机构风险共担机制,按约定的比例承担一定的代偿损失责任;政策性银行可依托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金融企业要适当下放对有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对运作规范、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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