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和加快担保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五)加快担保体系建设。各市、县(区)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吸引民间资本组建县域担保机构,或依托自治区级担保集团,以出资入股等形式,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信用担保业务。逐步建立以自治区级担保集团为主体,以市、县(区)担保机构为再担保对象,以一般保证为主要形式,以增信与风险分散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的再担保政策体系为运行指南,政府、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以及银行之间和谐互动的担保与再担保体系。
(六)强化担保机构监管。为加强对担保行业的监管,自治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担保监管委员会,切实加大对担保机构和合作金融企业的协调力度,着力解决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担保监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自治区担保监管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资质审查,督促、指导担保机构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建立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对恶意抽逃资金、逃废债务和转嫁风险的担保机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推进担保行业自律。宁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作为我区担保行业自律组织,要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监督担保机构规范操作,依法经营。组织会员单位对较大贷款项目实行联保、互保、再担保,降低单体担保风险。加强行业协作,定期举办由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和企业参加的项目推介活动,推进担保业务的开展,树立担保行业良好社会形象和公信力。
(八)建立担保现代企业制度。要依照《
担保法》、《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担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责任,完善担保章程和议事规则,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和经营行为,确保担保企业健康规范发展。
(九)加强担保队伍建设。要强化培训和再培训,切实将担保机构纳入规范化管理范畴,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担保行业队伍。要建立强制培训和培训登记制度,每个担保机构每年至少要有1/3以上的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周。要通过加大培训力度,引进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提高担保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十)确保担保资金安全。担保机构设立后,必须遵循“安全、流动、效益”的原则,合理运用担保资金,并按其注册资本提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存入财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担保监管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合作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不得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