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快担保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2007]131号 2007年9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规范和加快宁夏担保业发展,改善企业融资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快担保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担保业发展,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近年来,我区担保业呈现持续较快发展态势,但与企业日益增长的担保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风险控制能力较低、注册资本过小等问题,仍然是困扰我区担保业健康发展的老大难问题。进一步做大做强担保业。对于改善我区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加快担保业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快担保业发展,对于重塑银企关系、降低银行风险、强化社会信用、改善金融生态,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规范和加快担保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加强担保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加快发展、规范管理的原则,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完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担保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
(四)目标任务;进一步规范、整合现有担保机构,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鼓励区内外民营资本进入宁夏担保市场,支持组建大型担保集团,发展多种出资方式的担保机构。争取到2010年,各市、县(区)至少要组建1家由政府扶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逐步构建以担保集团为骨干、市县(区)担保机构为延伸、其它担保机构共同发展、覆盖全区的担保服务网络,建立起担保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三位一体”的信用担保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