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渝经煤管〔2007〕152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秩序,鼓励和支持合法生产,限制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依法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行政监管,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880号)和《关于启用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实施网上在线打印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煤炭生产许可监管和当前开展的煤矿整顿关闭、煤矿整合工作实际,现将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换发分类
(一)重庆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矿井。
(二)经批准的煤矿整合规划中明确的保留矿井。
(三)经批准的煤矿整合规划中明确的改扩建矿井。
(四)经批准的煤矿整合规划中明确的资源整合主体矿井(列入关闭公告、实施先关闭后整合的除外)。
(五)符合法定建设程序,新建成拟投产的矿井。
二、新版证矿井登记生产能力以经批准的2006年复核结果或经批准且通过竣工综合验收的设计生产能力为准。应参加而未参加2006年煤矿生产能力复核或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矿井,应作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经审查确认后换发新证。
三、未参加2006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煤矿,应重新进行年检,符合要求后换发新证。未通过2006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煤矿,必须达到整改要求后换发新证。
四、列入各级政府公告关闭名单和因事故等原因停产整顿的煤矿,暂不换发新证。
五、换发新证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六、换发新证的同时必须收回旧证(含正副本)。
七、有关申请表格请登录重庆市经济委员会网站,进入行业信息(煤炭)下载(煤炭生产许可证办理、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等申请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