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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实施商标战略意见的通知

  (五)进一步加强商标的管理和经营。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企业的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各类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将商标纳入企业产权管理的范畴,对商标的设计、申请、注册、印制、保管、发放、使用、变更、转让、许可等一系列工作加以规范,并设专人管理,使商标无形资产不断升值。在企业改制、转产、破产、合资和质押等经济活动中,注册商标均要列为重要资产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变更和转让手续,防止因企业商标使用、管理不当造成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流失。鼓励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在产业链中发挥引领作用,以其资金、技术和市场优势,引导中小企业为其配套,形成以驰名、著名商标企业为核心,相关中小企业既分工又合作的相关产业链,推动产业集聚,带动区域经济发展。鼓励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开展委托加工、许可使用,增加商标的附加值。挖掘振兴传统老品牌,加强对全国性和地方性老字号的认定保护,使有价值的老字号商标品牌焕发异彩。
  (六)加大对驰名、著名商标的保护。对驰名、著名商标加强保护,是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环节。各级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打击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打击假冒、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建立驰名、著名商标数据库和商标品牌信用评价监管体系,结合企业实际,全面推行《商标注册使用意见书》、《争创驰著商标建议书》、《商标规范使用提示书》、《商标违规使用警示书》和《商标维权联系卡》、《驰著商标跟踪服务卡》“四书二卡”制度,分类指导、分企施策,积极探索商标品牌保护的长效机制。强化打假维权协作机制,对涉及侵害驰名、著名商标权的举报和投诉案件线索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对带有苗头性、复杂性的侵犯驰名、著名商标案件,及时发现、化解、处置。各级工商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快速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商标使用中的不当行为,指导企业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和贸易活动中正确使用商标,加强自我保护。
  (七)完善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合资合作、股票上市、股权置换、债转股等多种方式加快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的创建;鼓励企业以自有品牌出口,充分利用国家、自治区有关出口的扶持和发展政策,不断开拓国际市场;申报驰名、著名商标的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种费用,可按有关规定计入管理费用。金融机构要采取商标质押贷款等办法,为企业融资开辟新渠道。实行驰名、著名商标奖励政策。自治区设立驰名、著名商标政府奖励专项资金,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政府一次性奖励60万元;荣获“宁夏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各市、县(区)政府也要相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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