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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宁政发[2007]111号 2007年8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方便居民就医,缓解社区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益性质和政府主导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定位,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完善服务体系,健全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经过2年-3年的努力,在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医疗服务目标,努力满足广大社区居民对医疗卫生的需求。
  三、具体措施
  (一)改革管理体制。每个市辖区至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6万-1.5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两年内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全覆盖。要进一步优化城市卫生资源,将部分二级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和城乡结合部的卫生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8名-10名人员,其中全科医师和护士各3名。五市要成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隶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主要负责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日常监管、人员培训及考核等工作。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深化改革,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所属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彻底脱钩,统一由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全额拔款事业单位,自治区财政、人事和编制部门要摸清底数,科学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和经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编办、人事厅制定。
  (二)夯实基础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由自治区、市、县(区)政府共同负责解决。对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并解决建设资金;对租赁业务用房的,可通过划拔、购买、支付租金、以租代购等形式逐步予以解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少于150平方米。自治区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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