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价审批[2007]50号)
沈阳瀚洋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确定沈阳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的有关规定,本着“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和“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经与市环保局、财政局、卫生局、城建局等部门研究,现就沈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
医疗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对象为沈阳地区所有产生医疗废物的医院、社区医疗中心、门诊部、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二、收费标准:
1.二级以上医院:2.3元/床.日;
2.特殊专科医院(如口腔、传染病、妇产科医院等):3.3元/公斤;
3.一级医院:1000元/月;
4.门诊部:300元/月;
5.个体诊所:60元/月。
三、你公司须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综合考虑医院床位利用率等因素,按一种计费方式与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及收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四、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患者另行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已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且医疗废物已被收费单位接纳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
五、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应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源。
六、本收费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07年12月31日,期满前三个月你公司须将试行期的收费收入、支出情况报我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