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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其他合法的渠道或方式筹集的资金。

  乡(镇)村公路的建设资金可以逐步实行以乡(镇)人民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九条 (建设标准)

  乡道的建设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

  村道的建设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其中通行公共交通车辆的村道路面宽度不小于6米。

  第十条 (标志、标线)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在乡(镇)村公路上设置标志、标线。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改建乡(镇)村公路项目的名称、地点、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及其他相关内容在工程开工前报送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公路署应当参与准备接管的乡(镇)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乡(镇)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乡(镇)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乡(镇)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乡(镇)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本市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乡(镇)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接受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村道建设同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交竣工验收)

  乡(镇)村公路的验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竣工档案)

  乡(镇)村公路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办法建立档案。乡(镇)村公路的竣工资料由建设单位交由区(县)公路署存档。

  第十四条 (移交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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