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面试工作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面试方案应于面试前报市卫生局审核后实施。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面试应设考官小组,人数一般为5-7人,由单位领导、人事部门、业务骨干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纪检监察部门参与面试工作,市卫生局视情派员现场督导。应加强面试考官队伍建设,促进面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十八条 面试结束后,笔试和面试成绩按发布的招聘公告中确定的比例计算总分,由市卫生局确认参加考试人员的总成绩。
第五章 体检、考核、公示及聘用
第十九条 市卫生局在总成绩合格中,从高分到低分,根据招聘的岗位计划数,按发布的招聘公告中确定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由招聘单位组织进行身体检查和必要的职业心理检测。体检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及其有关规定确定,但必须事先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第二十条 考核对象在体检合格中确定。招聘单位应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详细考核。考核要客观、公正,认真做好记录,形成书面考核材料。同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
资格复查或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第二十一条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经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由市卫生局负责在宁波人事网、宁波卫生网及一定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市卫生局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拟聘用人员名单经市卫生局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并按管理权限报市人事局办理正式核准手续。
被聘用人员凭《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并到编制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入编手续;再凭《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办理户籍、社会保险和工资关系等相关手续。